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由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征信系统,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根据国务院第631号令《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扩展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征信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