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12分,在外地重考科目一合格后不需要再回发证地清分,只要考试合格记分就会清除,就可以正常使用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以下简称满分教育)适用于在一个违法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驾驶人满分和审验教育工作,应当争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相关收费规定的,按照收费标准执行。无相关收费规定的,不得收取教育费用。
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后参加考试的,按照考试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除前两项规定的允许收费情形外,交通民警、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向驾驶人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强制推销教育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