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记录永久储存,不可消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20 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 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扩展资料
法院的人民调解笔录:
人民调解笔录的要素应该齐全,缺一不可。记录要点为:
1.调解人员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告知;
2.调解人员对调解原则、方式和方法以及参与调解人员身份的告知;
3.当事人双方对争议事实的陈述;
4.调查情况的核实和质证;
5.调解结果的风险告知;
6.调解协议内容或调解不成的原因,以及不能达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途径告知,或是依法起诉、申请仲裁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
7.调解员、参加人员、当事人各方都要在调解记录上签字,并加盖调解委员会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