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 :
双方当事人签收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生效的调解书提出上诉。但是,如果调解时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再审予以纠正,即可以再进行上诉,但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再审。
扩展资料: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