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同点
1、地位方面
两者都是社会主义基层机构组织,都受到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公社的社长就相当于乡长。
2、职能方面
两者都是面向最基层的群众组织,都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为基层群众提供各方面的指导与服务。
3、遵守的准则方面
两者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组织生产。
无论在人民公社还是在乡镇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同群众密切联系,有事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意见,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二、不同点
1、性质不同
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而乡镇是实行政社分开原则,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农村,在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它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
2、下级管理组织不同
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后经多次调整,1962年以后,绝大多数人民公社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各生产大队、生产队受公社管理。
而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农村按居住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管理各村或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3、作用不用
人民公社极大促进了当时农业的发展。国家采取通过人民公社体制优势实施“以农养工”和“用农民集体力量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策略,顺利实现了依靠农业积累建立工业化基础,以集体优势建成了一大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工
乡镇在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它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且结束了人民公社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
扩展资料
人民公社改为乡镇的历史背景
1958年初毛泽东同志正式提出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实行小社并大社的主张,到1958年10月底,全国农村已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国家采取通过人民公社体制优势实施“以农养工”和“用农民集体力量建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策略,顺利实现了依靠农业积累建立工业化基础。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人民公社化的弊端逐渐显现,长期执行一种甚至僵化的体制,导致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不高,社会生产力受到极大的束缚。
1978年12月,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普遍实行,人民公社体制逐渐开始解体。1982年12月,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农村按居住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确立起“乡政村治”体制模式。
到1985年,人民公社全部解体,乡镇重新成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县和乡上下级关系的形成,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即“条条块块”双重领导的“七站八所”来推动,其中“所”的性质是政府机构,“站”的性质是行政性事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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