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如下:
1、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3、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扩展资料
人民消防网博州8月30日电 8月29日,新疆博州精河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96119电话举报称,位于精河县邮政局家属院内11号楼门前存在杂物堆放堵占消防通道的问题。接到举报后,精河县公安消防大队立即安排执法监督人员协同社区民警于当日上午12时进行现场核查。
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的内容进行了一一核实,经现场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属实。大队执法人员当场将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与现场居民和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反馈。同时依法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敦促该小区物业与堆放杂物居民对消防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对物业及堆放杂物的居民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告知其堵占消防通道的危害性。
当事人当场对查出的火灾隐患着手整改,并表示通过消防人员的讲解,已经知晓了问题的严重性,今后一定严格遵守消防法律,及时归整杂物,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针对核实的情况,大队监督人员处理完毕后及时回电举报人员,确保给举报人员一个完整的答复。
消防通道即“生命通道”,是关乎居民生命安全的大事,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对于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的投诉举报大队会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如果市民发现消防通道被占用,可拨打96119,积极向消防部门投诉反应。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