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临时行驶车号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市公安交警部门车管所的有关负责人强调,申领“临牌”只需要备齐相关资料,无需把车开到车管部门,就可以办理。“车主也可在购买车辆时与销售商约定,出具书面委托书,由销售商代办。”该负责人特别介绍了两种类型车辆办理“临牌”的手续:
第一种:未销售的机动车办理“临牌”,主要是满足汽车生产商或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转场的需要,生产商或经销商只需向车管所提交行驶区域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即可申请;
第二种:对于已销售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主要是满足车辆上牌前临时上路行驶的需求,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时间的书面申请,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的来历凭证(属于购买的,提供机动车销售发票)、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即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