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是核算和反映商业银行收到的本系统、其他商业银行、港澳地区商业银行、国外联行汇入的待解付的各类款项,以及未在本行开户的单位、个人需要办理异地汇款临时存入的款项。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的使用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行,解付持票人为未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通过本科目下设立的持票人户过渡,完成资金划转;二是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出票行付款时,出票行通过在本科目下设立的持票人户过渡,销记汇出汇款账并划转资金;三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人收取票款时,先将票款从出票人存款账户划转本科目下设立的出票人户,待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时,从本科目将汇票资金转出,划转至持票人开户行;四是信用卡收存现金的代理银行对凭个人卡存入现金的,通过在本科目下设的个人信用卡户过渡,向持卡人开户行提出票据交换;五是办理留行待取汇款的,未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收款人提取汇款前,银行在本科目下设立收款人户过渡暂收款项。
以上会计核算实务说明,“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下核算的资金均属于待划转的临时性过渡资金,用于核算此类资金的分户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仅仅是为了方便未在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划转,而进行过渡性会计账务核算的内部会计核算账户,同存款人因结算需要主动到银行申请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具有本质区别。目前,一些银行将其作为临时存款账户使用,通过其办理资金收付是违反该科目核算和账户管理规定的,容易产生账外经营和内部作案等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应严格按照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立账户,该科目下设立的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