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违法。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
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扩展资料: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条:
第九十五条发卡银行应当加强信用卡风险资产认定和核销管理工作,及时确认并核销。信用卡业务的呆账认定依据、认定范围、核销条件等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监测指标,适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明确计量模型的使用范围。相关准备金计提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发卡银行应当根据信用卡业务发展情况,使用计量模型辅助开展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工作,制定模型开发、测试、验证、重检、调整、监测、维护、审计等相关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