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93条是什么?

2020-05-06 社会 106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扩展资料:

临时停车注意事项:

机动车道内即使有临时停车标志,在车道两侧画有黄色网格线内是坚决不能停车的,否则算是违停无疑。虽然两标识的确有冲突的地方,但黄色网格线内禁止停车是交规的明文规定,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在临时停车区域,停靠5分钟内且驾驶者不离开车辆,稍等乘客是允许的,哪怕有交警在场也没有关系,但需确保车辆没有停放在黄色网格线区域内。停车超过5分钟就极有可能算是违停,哪怕申请复议也于事无补。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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