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周某和好友李某出资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办公,且没有约定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后因发生纠纷,就房屋共有问题,周某主张是共同共有,李某主张按份共有。请问:该房屋是按份共有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 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第四十一条规定:“房 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买卖应当订立书面的转让合同。但是《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是管理性的法规而非效力性的法规,若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口 头约定,只要该约定具体明确,体现了双方共同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得到实际 履行,即便该约定是口头约定,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口头 约定就合法有效。
06-09 121阅读
09-09 100阅读
05-01 90阅读
09-14 120阅读
06-13 221阅读
07-29 49阅读
10-12 158阅读
08-03 67阅读
05-08 57阅读
05-02 122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