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只能回国重办,韩国办不了。
2 回国前在会社签订合同的,回家半年,没有的话,回家一年后回来
访问就业 (H-2) 签证
※ 外国国籍同胞是指符合以下任一种情况者。
① 曾经拥有大韩民国的国籍,但取得了外国国籍者
② 父母中的一方,或祖父母中的一方曾经拥有大韩民国的国籍,但取得了外国国籍者
□ 访问就业签证签发对象
○ 上述外国国籍同胞符合以下任一种情况,年满25周岁以上者
1. 出生时是大韩民国公民,在大韩民国有户籍纪录者及其子孙
2. 获得为大韩民国国民,且在韩国国内有居住地的8寸以内血亲或4寸以内姻亲亲属邀请的人
3. 根据“关于国家有功者等优惠待遇及支援的法律”第4条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功者及其遗属”或根
据“关于独立有功者优惠待遇的法律”第4条的规定,属于“独立有功者及其遗属或家属”的人
4. 对大韩民国有特别功劳或对大韩民国的国家利益有贡献的人
5. 以留学资格(D-2)在学中的中国同胞(结束了1个以上的学期)的父母或配偶(由出入境管理事
务所签发签证发给认证书)
6. 根据2006年施行的“同胞自愿出国支援政策”而出国的同胞
7. 以产业研修生入境,无非法滞留纪录,回国超过2个月以上的同胞
8. 作为持有中国国籍的外国国籍同胞,在1949年10月1日以前从韩半岛或其附属城市移居中国,
或在中国出生的人
9. 不符合第1-第8条的(以下称为“无亲戚的同胞”),由法务部长官确定通过韩国语考试(以下称
为“考试”)及抽签的方式选定
※ 预定于2007年9月16日举行韩国语考试,10月法务部抽签
□ 访问就业 (H-2) 签证签发对象及所需材料
1. 获得为大韩民国国民,且在韩国国内有居住地的8寸以内血亲或4寸以内姻亲亲属邀请的人(亲戚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