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以成都市为例。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的保险有效期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
至当年12月31日止。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新生儿满月入户后30日内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扩展资料: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账户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除参保人员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居住或死亡等原因外,个人账户金不得提取。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有利于疾病治疗和康复的医疗器械等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 已按本条规定执行起付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时,应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起付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