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同时,“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内地保险公司起步大多为国有金融企业,这令不少消费者形成了保险公司有国家保证的印象,再加上到目前为止,国内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因此许多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对保险公司不设防。但随着内地保险市场全面放开,保险主体迅速增加到数十家的时候,竞争终有一天会带来优胜劣汰。
据了解,美国从1989年开始就已经有大量保险公司倒闭,日本互助生命保险公司1997年宣告破产,结束了“日本保险公司不倒”的神话。因此,国内保险市场上那些经营不善、缺乏竞争力的保险公司破产并非是不可能的事。 就财险保单而言,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障基金将全额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个人,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如果是机构,救济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寿险公司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时,人寿保险合同将依法转让给另一家寿险公司。如果保单持有人为个人,救济金额以保单利益的90%为限;保单持有人为机构,以保单利益的80%为限。 此外,不少寿险保单的保费水平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有直接关联。一旦被保险人的保单因为保险公司倒闭而失效,被保险人重新投保有可能会花费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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