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卫生局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2022-08-06 社会 80阅读

你好,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或者是医生对患者的治疗情况不尽人意就很容易会产生医疗纠纷,有些患者家属甚至会情绪过激地医闹。那么,县级卫生局如何处理医疗纠纷?下面针对这一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为您进行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卫生部《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

二、受理范围

辖区内合法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三、受理程序

(一)一般纠纷

1、投诉人向县卫生局书面提交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单位的主要问题及诊疗或处理经过,投诉人目前的状况及要求,联系电话等;

2、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医疗事故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组织鉴定。

一问一答:

1、有哪种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答:(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申请医疗事故处理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申请医疗事故处理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布之前已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可以重新处理?

答: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布之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4、患者是否有权复印或复印制其病历资料?

答: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印制其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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