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超标车,除了严格执法,更需要做好制度设计。据了解,福建省原有的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对超标电动车不予登记,也不得在道路上行驶,但对此类车辆如何管理并未明确。现实情况中,福建省内不同地区对“超标电动车”性质认定见解不同,导致各地制定和执行“超标电动车”管理措施不一致,对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也不一致,甚至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在审理“超标电动车”交通肇事、醉酒驾驶等案件中,因对“超标电动车”性质的认定不同,相类似案件分别作出有罪与无罪的不同判决,导致执行混乱和司法不公平。
因此,福建省拟修订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并于近期发布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明确经依法鉴定或者认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关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规定予以处罚。此外,新办法拟规定,对福建省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在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已进行一审。该草案拟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全环节管理,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此外,草案规定非机动车必须取得行驶证、号牌,方可在北京市道路行驶,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