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申请机构住所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即可。
依据《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文化教育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向申请机构住所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职业技能类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向申请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设置标准》第六条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
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向办学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民办培训机构的相关要求规定:
1、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董事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主要负责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策执行,支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为党建工作提供条件,保证培训质量。
3、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遵循教育规律,遵循青少年成长规律,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注重培养学员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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