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除外)、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没有上述证书的单位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成立文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提供:
1、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确认的相关材料;
2、外地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供下述资料:
(1)总承包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2)在杭缴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在杭缴费单位地税税务登记证;
3、经济开发区注册型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申请表》;
4、开户单位在办理登记、开户、人员参保同时,如属延期办理的需提供成立以来职工的工资总额报表(财务工资发放凭证);
5、行业单位参保:《行业单位确认表》及书面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