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异地身份证换领暂住证需要满半年。
从2016年8月17日起,首批在福建开展跨省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的省份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办理业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在试点单位所在县(市、区)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上述11个省份户籍人员,已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可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属丢失补领的,须提供证件丢失的书面报告)以及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相应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的试点单位异地办理证件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补领前还须进行挂失登记。
收费情况方面,跨省异地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执行,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费用;证件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有效期满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在缴纳工本费之日起60日内,申请人可前往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在办理证件时申请福建省内邮寄的方式。
此外,以下六种情形,不予受理跨省异地证,包括:
1、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或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4、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5、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的;
6、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主项信息与人口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