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过期 仅有商业险 后果很严重
作者:新县法院 方贤利 发布时间:2016-09-12 16:50:23
近日,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肇事车主因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不一致,导致事发时仅有商业险在保险期间内,付出了较大代价。
2016年1月,王某驾驶自卸低速货车倒车时撞上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邬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由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邬某负次要责任。后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事故损失14余万元。
经查,因王某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不一致,事发时交强险过期,只有商业险。审理过程中,商业险保险公司以事发时王某交强险过期而提出抗辩,主张因王某之前投保的交强险过期,那么本应由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及总额范围内的赔偿费用应由王某个人来承担。法院认定因王某肇事车辆交强险过期,依法应由王某个人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邬某的各项损失,剩余损失由商业三者险在扣除交强险应承担数额后按照合同约定且扣除免赔率后再按双方事故责任比例予以分担赔偿,最终认定王某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而王某虽投保了商业险,却因交强险不在保险期间而个人承担了本应交强险承担的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仅承担了很小的赔偿责任,导致王某付出了惨痛代价。
法官认为,交强险是一项强制险,如果不投保,车主就要承担本该由交强险来承担的赔偿责任。提醒车主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态度,及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