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中规定: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三百元。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依法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十四条 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应当给予免费优待。鼓励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
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逐步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全体老年人给予免费优待,并对相关客运经营单位给予适当经济补贴。
扩展资料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与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老年人优待服务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贪污、挪用老年人优待工作经费或者其他有关资金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