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其保修制度区别于一般商品的保修,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将建设工程排除在该法规范范围之外。根据《产品质量法》,一般商品在保修期内可以实行“三包”制度。该法还规定,如果是卖方的故意造成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则不受保修期的限制。之所以对建设工程另行立法规定其保修制度,这是由建设工程的特点决定的。对于建设工程而言,一般能够在保修期限内发现质量瑕疵。超过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这将加重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有悖于市场公正。当然,如果是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瑕疵,施工单位未能修理或者未能维修成功,即便时间过了保修期,施工单位还应承担保修责任。
就你的问题而言,如果你在保修期限内提出了修理要求,而施工单位没有修理好,施工单位应继续修理。如果你在保修期内提出修理要求,施工单位已经修好了,后又出现了质量问题,则不再属于保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