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办理签注手续。
2、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明、在本地合法居住证明和就业信息。投靠配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居住证明: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3、就业、就读证明或投靠亲友证明: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当地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本地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当地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