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入出境许可证,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申请程序:
(一)
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香港中华旅行社、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申请,并核转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办理;第2次以後得迳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二)
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二、
应备文件:
(一)
入出境申请书1份,并附最近个月内2吋半身彩色照片1张。
(二)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正本、影本各1 份(正本验毕退)。
(三)
证照费:单次入出境许可、逐次局蠢虚加签许可新台币600元整、1年多次入出境许可新台币1,000元、3年多次入出境许可新台币2,000元。
(四)
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
(五)
委托书(本人亲自申请者免附)。
三、
附记
(一)
经许可来台者,核发单次入出境许可,有效期间自核发之翌日起6个月,在效期内可入出境1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间内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间届满前,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延期1次;须经常来台者,得核发逐次加签许可,有效期间自核发之翌日起1年或3年。逐次加签许可在效期内办理加签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签效期自加签之翌日起6个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签许可之效期。
(二)经许可来台者,停留期间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3个月,并得申请延期1 次,期间不得逾3个月。来台如有逾期停留、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等情形,其再次申请来台,得不予许可。(三)
香港中华旅行社地址:
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力宝大厦4楼
电话:(852)2525-8316
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
澳门宋玉生广场第411-417号「皇朝广场」6楼F-K座
电话:(853)2830-6289
另香港澳门居民亦可申请临时入境停留,说明如下:
一、
适用对象:香港或澳门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临时入境停留:
(一)
持有有效单次入出境许可或逐次加签许可或多次入出境许可证件(以下简称有效入出境证件)者。
(二)
曾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系指曾经许可以香港或澳门居民身分,且进入台湾地区者)。
(三)
在香港或澳门出生者。香港澳门居民系指具有香港或澳门永久居留资格,且未持有外国护照(不含BNO)或虽持有葡萄牙护照但系於葡萄牙结束治理前於澳门取得者。
二、
应备文件:香港、澳门居民申请临时入境停留应备妥下列文件:
(一)
入出境申请书。
(二)有效入出境证件或曾桐燃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之证明文件或有效期间6个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门护照上出生地栏登载为香港或澳门出生。(三)
有效期间6个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门护照(验毕退还)。
(四)
订妥机船位,并於30日内离境之回程或离境机船票。
前项第2款所称曾经进入台湾地区之证明文件,依下列方式认定:
(一)
持有曾经以香港或澳门居民身分进入台湾地区之入出境证件。
(二)
民国72年以後,曾经以香港或澳门居民身分进入台湾地区,其入出证件未留存者,以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电脑之入出境资料审查之。
(三)
民国71年以前,曾经以香港或澳门居民身分进入台湾地区,民国72年以後未曾再入出境,其入出境证件未留存者,先向入出国及移民署申请入出境日期证明书证明。依第1项规定申请者,收取证件费新台币300元(港币75元)。
三、
香港或澳门居民申请临时入境停留之申请程序如下:
(一)
至行政院核定之台湾本岛机场、港口申请:
1、
个人申请:於抵达行政院核定之台湾本岛机场、港口(机场:限定松山机场、桃园机场、台中机场、高雄机场。港口:限定基隆港、台中港、高雄港)时,迳向入出国及移民署机场、港口服务单位申请。
2、
团体申请:团体可於出发前1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由旅行社负责人员或团体领队将团体传送欲抵达机场、港口之入出国及移民署服务单位。经审查合於规定者,预先印妥临时入境停留通知单。旅行社或团体领队,於申请人抵达时,须将原传真之申请表正本及相关文件送入出国及移民署服务单位办理发证;不予许档告可者,入出国及移民署服务单位回传原传真之旅行社或团体转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