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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内、县(市)户口移入
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1、住房搬迁,凭《户口簿》、《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2、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搬迁,办理手续:凭本人申请报告、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并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一张盖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专用章的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购房发票、《户口簿》等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是否已入住,鼓楼、台江、仓山、晋安、上街分局报各分局治安大队经办、分管领导审核,由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人口信息管理科科长审批。各县(市)区报本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经办、分管领导审批。
3、夫妻投靠,凭《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4、投靠直系亲属,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民警调查证明、双方《户口簿》、《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5、分居立户,家庭成员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户内因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居立户,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以上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有效住房证明指:①属本人产权的房子,但未办理产权证(附《产权交易鉴证合同》);②单位产权的由单位出具分配住房证明;③拆迁安置持协议书或排房通知书;④产权备案证明原件;⑤祖房。有效住房证明均须警务区民警调查确系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