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年金方案的法定内容有哪些

2020-09-02 财经 47阅读
合同范本:XX企业年金计划
(登记号)
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企业年金待遇,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本计划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发展的原则。本企业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职工养老待遇,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2、效率的原则。企业年金总体缴费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缴,效益差时少缴或暂不缴;职工的企业年金缴费与劳动贡献挂钩,因劳动贡献大小而有所不同。
3、指导与自办相结合的原则。本计划坚持政府指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宏观指导,在设立计划时应该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
第一章 定义与释义
1.1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 XX企业年金计划:本计划及其细则与附录。
1.3 XX企业年金基金:指本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的XX企业年金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企业职工:指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处于劳动合同期间的自然人。
1.5计划参加人:本计划所称的计划参加人,是指依照本计划3.1的规定已成为本计划的成员,并在账户管理人处开设有个人账户的企业职工。
1.6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本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机构。
1.7受益人:本计划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企业职工。
1.8未归属权益:职工由于离职等原因退出本计划导致其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部分的财产被罚没而暂时未确定归属的权益。在本计划中,未归属权益计入企业账户。
1.9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受托人以XX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和支付待遇。
第二章 计划的设立
2.1本计划名称为“XX企业年金计划”。
2.2 本计划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2.3本计划草案已经企业董事会批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4本计划已在XX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登记号XX。
2.5本计划于XXXX年XX月XX日设立、生效和实施。
第三章 计划参加人
3.1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企业职工可以加入本计划。
3.1.1在本计划的实施有效期内与本企业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正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3.1.2试用期满;
3.1.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2 符合参加条件的本企业职工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登记:诚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签署、提交本计划申请表,并经企业签章确认,自企业签章确认的当日起成为本计划的参加人。
3.3本计划参加人的权利是:
3.3.1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后,合法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3.3.2有对其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3.4本计划参加人的义务是:
3.4.1授权企业每月从该职工在本企业领取的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缴费;
3.4.2授权企业作为委托人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
3.4.3承诺在未达到6.1节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计划是否仍然存续,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3.5计划参加人可以退出本计划;退出时只须向企业提交经过签章的书面退出文件则可;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该计划参加人退出事项,受托人也以书面形式将这一事项通知账户管理人;计划参加人退出计划后,如果该计划参加人加入另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则其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转入该计划中。
3.6计划参加人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本计划:
3.6.1符合6.1所规定的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并申请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支付;
3.6.2劳动合同期满并且未续签;
3.6.3劳动合同期未满,但是与本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
3.6.4劳动合同期未满而未经企业批准自动离职。
3.7以前参加过本计划,后因某些原因退出,但是再次加入的职工,其在本计划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变。
第四章 基金的账户管理
4.1本计划所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部分的未归属权益。
4.2账户的开立
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本计划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4.3账户的维护与更新
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
4.3.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4.3.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3.3每周(日)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4.3.4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的处理;
4.3.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
4.3.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4.3.7与个人账户相关的其他资料。
4.4账户的转移
4.4.1计划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并且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该计划参加人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中进行管理。
4.4.2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可由本计划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6.1的享受企业年金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4.4.2.1计划参加人未参加新的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
4.4.2.2计划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4.4.2.3因本企业关、停、并、转而导致本计划终止。
4.5账户的撤销
4.5.1计划参加人在领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撤销;
4.5.2计划参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其个人账户将被撤销。
4.6在计划参加人对记入其个人账户资产享有支配处分的权利之前,计划参加人不得利用记入其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
第五章 计划的缴费
5.1本计划采取缴费确定型模式,所有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5.2企业缴费
5.2.1企业每月缴费的提取比例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
5.2.2企业根据每个参加人工作年限等情况计算企业为该计划参加人的企业缴费额。
5.2.3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内、已加入本计划的职工,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比例 。
5.2.4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已加入本计划的职工,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比例 。
5.2.5对于工作年限10年以上、已加入本计划的职工,企业为其提供的企业缴费比例 。
5.2.6企业在上年度出现亏损和关、停、并、转等情况下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待企业出现盈利好转的情况下恢复缴费义务或弥补暂停缴费金额。企业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的连续期限超过五年,应当终止本计划。
5.2.7本企业在与参加本计划的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列明企业年金的相应条款。参加人每届劳动合同期满,该届合同期间记入该参加人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积累额,永久归其个人账户所有。
5.2.8企业不得以有利于本计划的实施为由聘用某特定人员或解聘某特定人员,聘用某人为年金理事会成员或解聘年金理事会成员的情况除外。
5.3计划参加人的个人缴费
5.3.1计划参加人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5.3.2每个计划参加人每月的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额是该参加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收入的 。
5.3.3计划参加人可以选择从自己的工资收入中适当调高个人缴费额,由企业代为缴纳。但是企业和职工缴费合计不超过5.5所设定的限额。
5.3.4计划参加人因发生伤残等重大变故的情况下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或延期缴费。
5.4企业为每个参加人的缴费额和参加人个人缴费额的计算方法由企业另行制定细则;该细则的制定程序与本计划相同。该细则的修改程序遵从本计划主体修改的程序,但是细则的修改不影响计划主体的执行和修改。
5.5企业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合计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5.6本计划终止或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后,计划参加人个人如果希望继续向本计划所开立的个人账户缴费的,由本计划的受托人管理。
5.7计划参加人在退出本计划后,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企业为该参加人的缴费也同时停止;本计划终止后,企业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计划参加人也有权停止个人缴费。
5.8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
5.8.1企业在每月的发放工资期间(月初、月中、或月末)缴纳企业缴费和代缴个人缴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计划参加人的工资中直接代扣。
5.8.2企业将应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六章 企业年金待遇的支付与转移
6.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人,可以享受本计划的企业年金待遇:
6.1.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6.1.2丧失劳动能力;
6.1.3在退休前去世;
6.1.4出境定居。
6.2 申请领取本计划企业年金待遇
6.2.1符合6.1.1和6.1.2的计划参加人:
6.2.1.1须由退休时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所在就业单位出具证明,由本人或由该参加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到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发放。
6.2.1.2申请时除了需要填写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表,诚实、完整、准确地提供受托人要求的所有信息之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工作单位证明、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
6.2.1.3如果无法提供原工作单位证明的,须由本人申请,受托人批准,方可领取。
6.2.2符合6.1.3的计划参加人:
6.2.2.1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和死亡所在医院出具证明,由其指定受益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发放。
6.2.2.2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死亡或指定受益人无法行使受益权的,由其遗嘱继承人(如果计划参加人另外立有遗嘱)或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按继承顺序继承。
6.2.3符合6.1.4的计划参加人:
须由原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由本人或由该参加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并经受托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一次性发放。
6.3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6.3.1符合6.1.1和6.1.2的计划参加人:
6.3.1.1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本息分红)计发,参加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待遇。
6.3.1.2待遇支付可以在该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丧失劳动能力后当年剩余时间的任何时间开始,但不能迟于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6.3.1.3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倍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
6.3.1.4个人缴费一次性缴付60个月以上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
6.3.1.5如果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全部余额。
6.3.2符合6.1.3的计划参加人:
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如果受益人或继承人另外加入了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可以要求将本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额划转到受益人或继承人的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账户中。
6.3.3符合6.1.4的计划参加人:
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6.4计划参加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对记入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的支配、处分的权利自动开始于下列时间之一,而无论计划参加人是否提出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或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是否已经开始:
6.4.1计划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日;
6.4.2计划参加人已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第一天;
6.4.3计划参加人丧失劳动能力当日;
6.4.4计划参加人死亡当日;
6.4.5计划参加人取得出境定居有关批件的当天。
从上述时间开始,企业以及除计划参加人、配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从其个人账户中移转资金。
6.5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指定
6.5.1计划参加人可以在计划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
6.5.2计划参加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时,填写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表,由其本人或由企业代交至受托人。
6.6受益人个人账户的财产转移
个人账户中计划参加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于受益人本人,但企业为计划参加人的缴费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
6.6.1一般情况下退休、死亡归属权益为100%;
6.6.2离职时的转移或退出按规定的归属比例计算:
6.6.2.1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内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 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6.6.2.2对于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 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6.6.2.3对于工作年限10年以上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 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第七章 基金财产的管理
7.1本计划归集的资金将以受托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7.2基金的受托管理
7.2.1本计划所归集的年金基金将全权委托给 (法人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服务。
7.2.2受托人有权获得所有计划参加人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住宅电话、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与本企业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参加本计划的起始时间等。
7.3基金的托管
7.3.1由受托人选择托管人,并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处以本计划所建立的XX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以接受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款项。
7.3.2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的归集、保管、监督、清算、核算与估值。
7.3.3托管人按照受托人的指令开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并负责监督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是否按照《XX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运作。
7.4 基金的投资管理
7.4.1受托人负责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投资政策和比例限制。
7.4.2投资管理人负责在投资政策的指导下以及在受托人与托管人的共同监督下执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日常投资管理。
7.5基金财产的管理费用
7.5.1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根据《XX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7.5.2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具体金额根据《XX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7.5.3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XX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的规定确定。
7.5.4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由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八章 对计划参加人的信息披露
8.1计划参加人有权获得下列有关本计划的资料:
8.1.1本计划正式文本及其缴费细则正式文本;
8.1.2本计划或本计划缴费细则的修改通知和修改后的正式文本及其修改说明;
8.1.3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的回复及企业缴费部分的权益确认书。
8.2账户管理人发出的个人账户变动信息和余额对账单定期发送给计划参加人。
8.3计划参加人有权对如下事项随时进行查询:
8.3.1个人账户余额;
8.3.2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8.3.3本计划所建立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
8.3.4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计划的监管和争议解决
9.1本计划的设立和执行受XX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9.2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如对本计划的个别章节条款产生歧义或发生纠纷时,由企业与计划参加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XX地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
第十章 计划的修改和终止
10.1计划的修改
10.1.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计划进入修改程序:
10.1.1.1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或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提议进行本计划的修改;
10.1.1.2计划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10.1.2计划修改应当依据以下程序:
10.1.2.1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10.1.2.2修改后的计划草案经企业董事会批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0.1.3每次修改后,修改前的计划所规定的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完整履行,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完整履行该义务后再适用修改后的新计划。
10.1.4每次修改后,企业董事会、每个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都应获得书面的修改通知和说明。
10.2 计划的终止
10.2.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计划终止:
10.2.1.1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或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反对本计划的继续实施;
10.2.1.2本企业破产;
10.2.1.3本计划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10.2.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计划无法在新情况下继续实施。
10.2.2计划终止时,除了10.2.1.3所列情况外,本计划所建立的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10.2.3计划终止须报XX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
第十一章计划的罚则
11.1 计划参加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企业有权没收该合同期内记入该参加人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
11.1.1当期劳动合同未满就与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的;
11.1.2当期劳动合同未满并且未与企业正式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就自动离职的;
11.1.3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没收转出的这部分未归属权益将归集至企业账户中,作为本企业年金用于奖励特定人员的津贴。
11.2如果本计划被司法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裁决为无效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按法律法规裁决的规定处理;计划参加人有权要求返还自加入本计划以来所有的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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