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同时,农业部配套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的227个兽药产品。
《办法》规定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办法》明确要求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同时要求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特殊情况除外),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该《办法》制定并施行是中国兽药使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