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修改的广告法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修订草案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该项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快车相关法律知识普及——互联网广告的表现形式:
1、横幅广告(包含Banner、Button、通栏、竖边、巨幅等)
网幅广告是以GIF、JPG、Flash等格式建立的图象文件,定位在网页中大多用来表现广告内容,同时还可使用Java等语言使其产生交互性,用Shockwave等插件工具增强表现力。
2、插播式广告(弹出式广告)
访客在请求登录网页时强制插入一个广告页面或弹出广告窗口。它们有点类似电视广告,都是打断正常节目的播放,强迫观看。插播式广告有各种尺寸,有全屏的也有小窗口的,而且互动的程度也不同,从静态的到全部动态的都有。浏览者可以通过关闭窗口不看广告(电视广告是无法做到的),但是它们的出现没有任何征兆,而且肯定会被浏览者看到。
3、电子邮件广告
电子邮件广告具有针对性强(除非你肆意滥发)、费用低廉的特点,且广告内容不受限制。特别是针对性强的特点,它可以针对具体某一个人发送特定的广告,为其他网上广告方式所不及。
4、文本链接广告
文本链接广告是以一排文字作为一个广告,点击可以进入相应的广告页面。这是一种对浏览者干扰最少,但却较为有效果的网络广告形式。有时候,最简单的广告形式效果却最好。
5、赞助
赞助式广告多种多样,比传统的网络广告给予广告主更多的选择。
6、与内容相结合的广告
广告与内容的结合可以说是赞助式广告的一种,从表面上看起来它们更像网页上的内容而并非广告。在传统的印刷媒体上,这类广告都会有明显的标示,指出这是广告,而在网页上通常没有清楚的界限。
7、RichMedia
一般指使用浏览器插件或其他脚本语言、Java语言等编写的具有复杂视觉效果和交互功能的网络广告。这些效果的使用是否有效,一方面取决于站点的服务器端设置,另一方面取决于访问者浏览器是否能查看。一般来说,RichMedia能表现更多、更精彩的广告内容。
8、其它新型广告
视频广告、路演广告、巨幅连播广告、翻页广告、祝贺广告、论坛版块儿广告等等。
9、EDM直投
通过EDMSOFT、EDMSYS向目标客户,定向投放对方感兴趣或者是需要的广告及促销内容,以及派发礼品、调查问卷,并及时获得目标客户的反馈信息。
10、定向广告
可按照人口统计特征,针对指定年龄、性别、浏览习惯等的受众,投放广告,为客户找到,精确的受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