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培证也可以考取执业医师,因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没有对规培证的要求。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条,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应当立即将考试情况报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参照《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汤阴县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