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元稿酬个税起征点是1980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当时,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也是800元,即稿酬与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相同。在之后30多年里,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从800元逐步提高到3500元,并且降低了税率,但稿酬个税起征点一直维持在800元不变,而且税率畸高,为什么?说得激烈一点,这在客观上构成了对写作者的政策性歧视,而这种歧视出现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事业的背景下,尤其让人不可理解。
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重要目的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而800元稿酬个税起征点,意味着向穷人征收个税,与税收的宗旨明显背道而驰。即便不论发展文化事业,单论给创作者公平的待遇、尊重创作者的正当权利,也应将稿酬个税起征点提高到与工资、薪金个税起征点相当的水平。多年来,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各方人士不断就此发出强烈呼吁,而且这个问题毫无争议,但就是迟迟得不到解决。在某种意义上,这比800元稿酬个税起征点本身更让人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