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乙肝患者不能从事餐饮行业,但是可以当一名快递员!
资料扩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的国家法规。 该《实施细则》分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5章43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2016年1月19日公布施行。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8号),201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