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的通知》规定: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提供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根据现行有效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三、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四、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
扩展资料:
便携式电子设备使用规定
(一)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不具备飞行模式的移动电话(老人机、手表电话等)、对讲机、遥控设备等。
(二)便携式电脑、平板电脑(PAD)等大型电子设备仅可在飞机巡航阶段使用。
(三)电子书、移动电话(智能电话)等小型电子设备可全程使用,但在飞机滑行、起飞、下降和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不允许连接配件(如耳机、充电线)。
(四)无使用限制的电子设备包括:便携式录音机、助听器、心脏起搏器、电动剃须刀以及不会影响飞机导航和通讯系统的用于维持生命的电子设备。
(五)航班全程禁止使用锂电池移动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