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查询绑定定点医院可持卡到卡服务网点由工作人员帮助查询,或者持卡在自助终端机电子触摸屏上自助查询。
医保定点医院是指社保部门公布所管辖区域内的具有社保医疗资格的医院名单,参保人根据所公布的名单,选定自己就医的医院,然后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参加医保人员医保卡,凭医保卡到指定的医院去就医,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否则不能报销医疗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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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必须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2、是促进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体系的建立;
3、是要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是要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合理引导患者更多地利用基层医疗服务;
5、是兼顾综合与专科、中医与西医,合理布局,形成网络。
医保定点医院分为甲类医院和乙类医院.甲类医院又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一般情况下,医保定点医院每人可以选择4个,其中包括1个必选的社区医院。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允许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意向,在很大程度上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了方便。
在参保人员选择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时,不仅兼顾了综合与专科、中医与西医、基层与高级的需要,而且还从数量上扩大了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并允许参保员根据病情提出定点医疗机构更换意向。
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可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还可再选择3~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
有管理能力的统筹地区参保人员选择的数量还可扩大,1年后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还可再提出更改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保定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