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建筑
1、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建设前须经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批准,在批准书上应当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3、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
二、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44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一般规定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构)筑物不予确权发证。临时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时,必须拆除。
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有效期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即使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已超过两年期限而未获准延期,那么它在性质上属于违法建筑。
三、临时建筑的拆迁
按照《城市规划法》第33条规定:拆迁人对拆除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合法建筑,拆除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是鉴于临时建筑的特点,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有一个界限:临时建筑不可能超过4年,即2年加2年,超过的,如果没有新的合法手续,那性质上就是违建了,违建应当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