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农村户口在宁波买房落户政策如下:
申请者年龄限45周岁以下,单套住房面积需达100平方米以上
购房落户政策的实施范围扩大为海曙、江东(包括高新区新明街道)、江北、镇海、北仑(包括大榭开发区)、鄞州(包括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高新区梅墟街道)市六区行政区划范围。购房落户政策适用于2008年12月31日起取得住房所有权的有关人员,对于2007年9月1日到2008年12月30日期间购房的,符合购房落户相关申请条件的,也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四类人员可成为购房落户的申请者,包括在上述适用时限、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包括100平方米)以上,年龄在45周岁(包括45周岁、以受理落户申请日期为限)以下的人员;经人事部门核准调入市区工作,并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的引进人才;在实施范围内购置住房,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条件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在实施范围内购置限价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者还要注意四项落户限制条件。第一,申请办理购房落户必须持有所购房屋产权证明;第二,所购房屋用途必须为住宅,产权类别必须为私有,申请人已实际居住;第三,落户申请人应为房屋产权所有人,系国内常住户口居民(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应在该住房所在地落实非农业户口;第四,房屋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在申请购房落户时必须随父母一并迁入;房屋产权为2人以上共有的,仅限其中一人适用购房落户政策,其他共有人不再适用该政策。
市区购房落户申请由各地派出所(户证中心)受理,所属公安分局负责审批。符合条件的可根据情况,准备好相关材料,提交购房落户申请。 如遇到有关政策性的疑问,可以向公安机关的受理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和建议,市公安局将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准和答复。
申请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
第一类: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申请时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和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二类:引进人才申请购房落户的,需要提交盖有人事部门印章的《人员调动(流动)介绍信》或《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劳动合同或单位就业证明、房屋产权证以及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类: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购房落户的,要提交荣誉证书、劳动合同或单位就业证明、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房屋产权证以及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四类:购置限价房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需要劳动合同或单位就业证明、社会保险费参保证明、房屋产权证(需有房地产部门标注证明限价房)以及原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