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运人
2..应该支付。B/L上注明运费预付,只要已经开航无论最后货物是否安全运抵,都视为船东已赚取的运费。
3.有权。因为B是A的承运人,承担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但是赔偿按照BL条款有责任限制。(但是我又觉得货权已经转让给D了,A不一定有权……反正实际操作中,如果AD关系好A有可能出面,否则A不会蹚浑水的)
4.LS错了~D有权要求B赔偿哦!因为A公司将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D是B所签提单的合法持有人。
5.有权,由于货主与它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不能以违约诉之,但可以侵权为诉由,行使救济权。这是因为,货物事实上是由实际承运人负责运送的,货损或迟延交付亦或是由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所致。此时,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虽都对货主负有赔偿责任,但他们所负赔偿责任的基础不同,是基于违约或侵权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损失的产生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利益,与民法上通常所见的因共同侵权、担保等原因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中主债当事人之间只有或侵权或违约一个法律关系有所区别。这样一来,针对货主的损害,让不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不充分的。况且,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又是另一独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即独立订约人的关系。因此,他们是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