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职责
1、乡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商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未经准许或以欺骗手段欺骗准许,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出准许面积多占的土地,按违法占用土地处置。
二、政策限定
1、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镇1—4人户,每户宅基地准则150㎡,四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30㎡,最高不得超出200㎡。
2、乡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乡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3、宅基地是指乡村村民用作寓居、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4、乡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寓居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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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1、建房户要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议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座谈会,商洽好相关冲突。建房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请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手续,村组对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征求相关人员意见,体检申请手续,对建房要求进行初审后提议具体意见,上报镇政府会办。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门解决好《选址意见书》,将原件连同申请表及附件手续提交国土所。
5、国土所长审查签字后,报镇分管主管签订意见,加盖镇政府印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准许;由国土所颁发《乡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由镇政府相关部门颁发《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6、经依法准许的宅基地,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7、公示期满无异议,村民主任商定时间,持准许文件由国土、村建等部门会同村组现场放线定界,并填写跟踪管理卡。
8、建房户在竣工后30日内向国土所申请验收,对验收合格后由国土所按流程解决用地变换手续,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由市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八条 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报乡人 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占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同意,区、县土地 管理机关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 原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 除;也可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第十条 位于规划市区范围内的村镇,可按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城市规划管理 机关批准,建设村民住宅楼,但不得进行土地和房屋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占地建房,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批准的,责令 建 房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占用耕地的,并处相 当生产损失数额的罚款。干部利用职权,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除按前规定处理外 ,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审批机关越权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除由建房者拆除所建房屋,退还占用的土地外,对审 批机关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村民所受到的损失,由越权审批机关赔 偿。对徇私偏袒、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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