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民在2009年10月1日入境,至2009年12月31日至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没有超过规定的183天,因此,只需就其取得的、由其就职的境内机构支付或承担的工资薪金,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0年度内,如果其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时间没有超过规定的183天,与2009年度一样办理。但是,如果超过183天的,则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无论是其就职的境内机构还是境外机构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