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里如何理解公与私的辩证关系

2022-04-21 时事 86阅读
答: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除此之外,再没有第三种形式。从这一立论出发,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就形成了两种形式:当他人履行义务而自己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分离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当该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具有双重性时,权利和义务是以相合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两种形式的结论来自于马克思关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思想。由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关系。

⑴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项或几项保证其实现的义务,而不管这个义务是权利人自己的还是他人的。权利以义务的存在为存在条件,义务以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他方便不复存在。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从一个角度看该主体是权利人;从另一角度看,该主体是义务人;也可能他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权利和义务就是在对应、依存、转化的过程中由对立走向统一。

⑵总量等式。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这种量的对等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

⑶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设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目的。权利和义务是主体所需要的,它们是主体所执的左右两柄,共同构成了主体支配客体的手段;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

⑷权利义务守恒定律。该定律表现为权利义务在不同关系中的三大比例关系:其一,在权利义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私权利义务与公权利义务间成反比例关系;其二,私权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成等比例关系;其三,权利义务相对于一国经济、社会文化及民主的状况成正比例关系。用权利义务守恒的定律来分析公民与国家间的关系,可以发现两种不同本位的对立。以国家权利(权力)为标准,强调公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该类型的法律便是义务本位的法。资本主义以前的法皆具这一特征。反之,以公民权利为标准,以之判断国家是否以服从于公民权利为根本义务,该类型的法律便是权利本位的法。民主制的法必定是权利本位的法。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从价值主次上分析,也可得出相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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