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2、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3、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如果银行转账,没签字,有流水作为凭证,不会有稽查风险。
以我单位做法为例:
为规避风险,如员工离职,没有本人签字确认,但实际有考勤产生,薪资这块我们还是继续做进去。
但会向财务说明,此人按现金的方式发放,不进行银行转账。挂账处理。
如员工本人需要领取工资,就必须前来公司签字确认后领取现金,否则不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