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证未领取前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

2022-08-10 社会 65阅读

原则上,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是双方自愿订立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应是有效合同。

法理解析: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六)项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里所谓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是房屋买卖的先决条件,否则将不准予出卖。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房地产交易的安全,防止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人市场交易或者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损害被转让人和房地产真正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明确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是,出卖人已领取了所出卖房屋的产权证明单、发票等单证,其所拥有的这些房屋单证已足以证明其为产权人。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其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具有处分权。原、被告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房屋没有产权证的事实双方都是知道的,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出卖人以后再提出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

再退一步讲,即使出卖人对所出卖的房屋因其未取得产权证书不能处分,但当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即其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时,其与他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此时对于处于履行期间且依法生效的合同,双方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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