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垫付要满足什么条件

2022-04-02 社会 71阅读
交通事故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支付的通知书;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法律分析
首先,交强险垫付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交警在划分责任时会做的一份有关责任的认定书,另一个是医院出示的抢救费用清单。一般来说,交强险垫付,只要出示其中一个证明就可以了,有严格要求同时两个都要的情况是很少的。交强险垫付条件情形: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垫付的范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抢救费已经产生,需要保险人垫付;保险人收到医院出示的抢救费明细单或者公安部门提供的支付通知书时;交强险规定的其他特殊垫付情况。一般来说,保险机构对于交强险的垫付规定都非常详细和明确,所以垫付的金额仅限于符合交强险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他不在责任内的,是不会给予垫付的。并且垫付的金额只在抢救费的限额里出,超过限定金额也是不会给予垫付的。若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出现,导致受害人发生抢救情况,保险人接收到交警部门的支付通知书或者医院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时,保险人必须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抢救费用进行垫付。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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