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二胎时国家的补助主要是生育津贴,而生育津贴依据生育者个人的工资和各地的补贴政策而定。
一,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二,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扩展资料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