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就是想回家,部队要切实做好思想工作,做通新兵的思想,安心服兵役。如果坚决不愿呆在部队。则会按思想退兵处理,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如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其他后果,是人生的污点,个人名誉受到影响。相关信息会被记录人事档案。
1.根据我国宪法,参加服兵役和民兵组织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2.根据我国征兵工作条例,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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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法治在线报道,温岭市的朱某在2008年下半年经正常的应征程序入伍,补入西藏军区山地步兵第五十二旅。朱某在去部队的路途上即心生退意,到了西藏,他感到更加孤独,心生后悔。“我觉的这里的一切都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也不想和任何人说话,有时候我都觉的活着没意思,特别是晚上睡不着的时候我都想死了算了。”朱某写道。经过数轮劝解,朱某还是无法适应军旅生活。在申请回家的申请书中,朱某说他“很不喜欢被人管着的那压迫感”,他“觉得在部队的日子真的不适合他”,他“觉得他身边的一切都和他没有任何关系”,他“是真的不想在部队待下去了”。
最终,部队对朱某作退兵处理。温岭市人民政府认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09年2月24日对朱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朱某处以人民币4万元的罚款,在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