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计算,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定为轻伤二级。
相关法条: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0.4 轻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C.7.1 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法累加计算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