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优秀教师退休工资还是全额吗

2022-08-01 综合 1115阅读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改革,优秀教师,劳动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实行一次性奖励,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倾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五、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一)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件)。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本人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之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视同缴费指数依据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工资档次、所在地区、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视同缴费指数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文公布。
对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按改革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加职业年金(简称“新办法”)低于按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简称“老办法”)的,按照老办法的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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