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艺机、游乐设施必须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的规定,并由国家或省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严禁使用正在检修、检验不合格、超过使用期限或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考核,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上岗。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在每项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入口处向游人作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和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城市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游乐园安全工作实行游乐园一把手负责制,游乐园内部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游乐园职工安全学习、安全宣传和其他有关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