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育业,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1]
文化体育业的应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其中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乐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
体育产业是指为社会提供体育产品的同一类经济活动的集合以及同类经济部门的综合。
扩展资料
体育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部门,具有与其他产业相同的共性,即注重市场效益、讲求经济效益,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产业部门的特性。其产品的重要功能还在于提高居民身体素质、发展社会生产、振奋民族精神、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的全面进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产业的这一定义只包括可以由工业化生产并符合四个特征(即系列化、标准化、生产过程分工精细化和消费的大众化)的产品(如书籍报刊等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有声制品、视听制品等)及其相关服务,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艺术的生产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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