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还需要递减附加税吗

2022-08-05 财经 79阅读
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附加税自动抵减。

附加税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这些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由于税控设备抵减应交纳增值税,也就是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减少,附加税当然也就减少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3、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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