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 所得税发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二、残值率规定 (一)旧的固定资产残值率规定: 1、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
2、外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 (二)旧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有明确的规定。但是2007年12月公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综上,电子设备折旧年限3年,残值率可以参照旧税法规定。